新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新北府人給字第 1101178238 號
主旨:行政院函以,為落實「0-6 歲國家一起養」政策,軍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措施(加發 2 成薪),自本( 110 )年 7 月 1 日起同步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10 年 6 月 21 日院授人給字第 1104000594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行政院於本年 5 月 6 日院會提出「少子女化對策-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政策,其中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下簡稱育嬰留停津貼)由現行 6 成薪提高至 8 成薪,外加之 2 成薪並由中央全額負擔,軍公教人員亦一體適用。
三、為落實前開政策,自本年 7 月 1 日起,依「軍人保險條例」第 16 條之 1 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5 條等規定請領育嬰留停津貼有案之被保險人,由保險承保機關(構)按其育嬰留停津貼所依據之平均月保險俸(薪)額 20%計算加發金額,併同保險育嬰留停津貼同時發給;又被保險人請領育嬰留停津貼如於本年 6 月 30 日以前而請領期間跨越本年 7 月 1 日者,自 7 月 1 日以後之日數,得依上開計算方式加發金額。至所需經費由國防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別編列預算支應。
行政院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院授人給字第 1104000594 號
主告:為落實本院「0-6 歲國家一起養」政策,軍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發措施(加發 2 成薪) ,自本( 110 )年 7 月 1 日起同步實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本院於本年 5 月 6 日院會提出「少子女化對策一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政策,其中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下簡稱育嬰留停津貼)由現行 6 成薪提高至 8 成薪,外加之 2 成薪並由中央全額負擔,軍公教人員亦一體通用。
二、為落實前開政策,自本年 7 月 1 日起,依「軍人保險條例」第 16 條之 1 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5 條等規定請領育嬰留停津貼有案之被保險人,由保險承保機關(構)按其育嬰留停津貼所依據之平均月保險像(薪)額 20%計算加發金額,併同保險育嬰留停津貼同時發給;又被保險人請領育嬰留停津貼如於本年 6 月 30 日以前而請領期間跨越本年 7 月 1 日者,自 7 月 1 日以後之日數,得依上開計算方式加發金額。至所需經費由國防部及本院人事行政總處分別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