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028973 號
主旨:邇來輿情事件頻傳,請協助督導轄屬人員應注意謹慎言行維護廉潔形象,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同法第 24 條規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二、另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 15 條規定略以,現役軍人有違失行為之一者,應受懲罰:辦理業務不遵法令程序、其他行為違反已送立法院備查或國防部頒定之法令等,先予敘明。
三、近來因民眾陳情及媒體報導,有關人員於服務單位或非上班時間發生不當言行或風紀事件,嚴重減損單位形象等情事,爰請協助宣導注意其自身行為,避免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陸海空軍懲罰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