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16 日
發文字號:新北府人考字第 1100447070 號
主旨:銓敘部函以,有關公務員依法令兼職之補充規範一案,請依該部 110 年 3 月 9 日部法一字第 11053313211 號令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0 年 3 月 9 日部法一字第 1105331321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9 日
發文字號:部法一字第 11053313212 號
主旨:檢送本部民國 110 年 3 月 9 日部法一字第 11053313211 號令影本 1 份,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次查本部 108 年 11 月 25 日部法一字第 1084876512 號函略以,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稱「法令」規範內容,須明確規定該等職務或業務得由公務(人)員兼任、由政府機關(構)指派兼任,或公務員為政府機關代表等,足資認定該等職務或業務係由具公務員身分者兼任時,始得作為公務員兼職依據。
二、茲頃接教育部來函請釋前開本部 108 年 11 月 25 日函意涵,經本部審慎衡酌後,上開本部函釋得作為公務員依法令兼職之依據者,尚包括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依法令指派或遴聘(派)兼任者,以及政府機關(構)依法令指派或遴聘(派)學者兼任,亦得作為公立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依據,業經本部作成旨揭本部 110 年 3 月 9 日令釋補充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