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新北教人字第 1100307800 號
主旨:重申公教人員各項兼職法令暨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又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3 條、第 14 條、第 14 條之 2 及第 14 條之 3 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且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如係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二、另查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2 點略以,教師在服務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學校、法人、事業或團體兼職,依本原則規定辦理。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其經營商業或投資營利事業、兼職範圍及許可程序,依服務法規定辦理。復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8 月 20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40091191 號函以,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代理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仍有服務法之適用。
三、是以,為使各校園所屬人員遵守經營商業及兼職限制等相關規定,學校新進行政人員到就職時,應填具「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具結書」,各校園並應對現職行政人員辦理定期調查,自行檢視有無經營商業及違反兼職限制等情形(新北市政府 107 年 5 月 24 日新北府人考字第 1070945678 號函計達)。另請各校園確實利用各種會議、集會及相關訓練場合,向所屬人員宣導兼職法令規定,以避免未諳法令致生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