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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訪客 - 人事室 | 2021-01-29 | 點閱數: 356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新北教政字第 1100100108 號

主旨:函轉有關行政院訂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本局暨所屬機關及學校等人員參照配合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10 年 1 月 14 日新北府政一字第 1100048851 號函辦理(如附件 1 )暨本府 109 年 12 月 29 日新北府政一字第 1092520489 號函(如附件 2 )辦理。 
二、本局暨所屬機關及學校等人員赴香港或澳門(以下簡稱港澳)前及在港澳期間應依旨揭注意事項辦理,至有關其中赴港澳前通報作業,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本局暨所屬機關及學校等人員因公務事由赴港澳,該人員所屬機關(構)如因業務需要,得由承辦單位事前將詳細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函報大陸委員會,由該會提供必要協助。
(二)本局暨所屬機關及學校等人員請假或休假赴港澳如因個人行程考量有需要大陸委員會協助者,得於行前至該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人事及政風單位(學校、幼兒園為兼辦政風人員)各留存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