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政風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新北政二字第 1100138334 號
主旨:農曆春節將屆,請加強宣導「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並落實報備與登錄,請查照。
說明:
一、農曆春節前後期間,請加強宣導「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本府員工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 4 點或第 7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 11 點規定登錄備查,以維護民眾對本府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二、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令之認知,請鼓勵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等教學資源,選讀廉政倫理相關課程。
三、檢附農曆春節廉政宣導海報 1 份(如附件)。
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節錄: 第 4 點及第 7 點
四、本府員工不得要求、期約、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之權利或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一千元以下。
(四)本府員工間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七、本府員工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係偶發且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而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長官之獎勵、慰勞。
(四)本府員工間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本府員工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致外界觀感不佳者,仍應避免。本府員工參加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活動,應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另不得參與現場摸彩,亦不得受贈市價超過五百元之紀念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