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本市平溪區嶺腳瀑布部分水域禁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公告 1 份,敬請惠予公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觀光旅遊局 109 年 11 月 3 日新北觀管字第 1092135019 號函辦理。
二、立法院於 108 年 12 月 18 日修正「國家賠償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略以:「…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請學校運用校方網站、社群網站( Facebook 、 IG 、 Twitter )、 LED 電子字幕機(跑馬燈)、簡訊、 Line 軟體、電子郵件、聯絡簿及家長回條等各管道加強宣導責任自主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