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新北教人字第 1091926277 號
主旨:有關「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 CEDAW 指引及案例(機關版、民眾版)」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9 年 10 月 5 日新北府人考字第 1091888702 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衡酌機關、民眾不同需求,爰針對機關部分訂定指引及案例,俾利機關參照各該類型案例、可資援引之 CEDAW 條文與一般性建議,以及指引所列適用原則,妥適處理具體個案;另就民眾部分,採 Q&A 方式編訂指引,引導民眾瞭解 CEDAW 進而引用,並配合案例說明,以便民眾參考援用。
三、請各機關學校將旨揭資料納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教育訓練及宣導計畫(109-112 年)」,對所屬人員與民眾教育訓練及宣導,並將 CEDAW 指引及案例(民眾版)上載於相關申請(訴)及性別平等網頁;民眾於主張權利(含申訴、陳情)時依其所述事實,主動告知申請(訴)民眾得引用 CEDAW 或一般性建議及現行法規適用原則主張其權利。
四、檢附前開本府來函影本及其附件資料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