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9 年 5 月 5 日部法一字第 1094929298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經銓敘部重行檢視「銓敘法規釋例彙編」(民國 106 年 12 月版)所收錄之公務員服務法部分解釋後,基於相關法規已有明文、原函釋已無適用情形,或該部原見解根據權責機關解釋有所變更等由,停止適用相關釋例且不再收錄於銓敘法規釋例彙編,爰該部以旨揭令停止適用上開部分解釋並函知各機關,以避免各機關或公務員誤續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