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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處室公告 | 2023-08-25 | 點閱數: 177

主旨:檢送「新北市 112 學年度學生科學研究獎助計畫」1 份

說明:

一、本案旨在強化本市科學研究,鼓勵本市學生發展科學興趣、深化研究成果且進一步有效發表科學探索成果。

二、計畫重要期程如下: 參加對象:本市公私立高中職暨國中、國小(四年級至六年級)在學學生。 報名時間: 112 年 9 月 11 日(星期一)起至 112 年 10 月 2 日(星期一)下午 5 時止。 審查方式: 初審(書面審查): 112 年 10 月 3 日(星期二)至 112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一)。 複審(面談): 112 年 10 月 26 日(星期四)。 公布審查結果: 112 年 11 月 3 日(星期五)前公告於本市中小學科學展覽資源網。 研究成果作品繳交:經核定獎助之研究計畫,應依計畫期限完成,並於 112 年 12 月 26 日(星期二)前將研究成果作品寄至承辦學校。 本局預計於 113 年 1 月 5 日(星期五)前辦理研究成果發表會。

三、本案補助原則說明如下: 本計畫依據獎助學科分科評選,並依計畫內容擇優補助,未達評審標準者,得依評審決議不足額錄取。 經複審通過之研究計畫,依審查結果核定獎助金,每件研究計畫之獎助金以不超過新臺幣 2 萬元為原則,本案依會計年度分 2 期(112 年及 113 年)撥付。 經費動支前應填具經費概算表,並經主辦會計及機關長官核章後,始得執行。

四、本案獎勵原則說明如下: 通過複審並獲得獎助之研究作品,頒發研究學生及指導教師通過證明。 經研究成果發表會之研究作品,經委員評定各組之最佳研究獎,頒發研究學生及指導教師獎狀。 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 7 條第 2 項第 3 款第 6 目、「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第 7 目、「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師敘獎處理原則」附表敘獎項目第 13 項第 4 款第 1 目參加各項市級競賽額度辦理敘獎,經複審通過之研究計畫,指導教師擇優核予嘉獎 1 次(比照第 2 名);指導研究計畫獲最佳研究獎之教師,擇優核予嘉獎 2 次(比照第 1 名)。同時或指導 2 件以上作品者,擇優敘獎。 承辦學校及相關有功人員敘獎: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 7 條第 2 項第 3 款第 6 目及「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師敘獎處理原則」附表敘獎項目第 13 項第 4 款第 2 目,承辦各項市級競賽績效優良,核予校長嘉獎 1 次,主辦 1 人嘉獎 2 次、其餘相關工作人員嘉獎 1 次 6 人為限。

五、公假:本局同意作品指導教師(含校長)、學校帶隊人員及承辦學校工作人員公假出席(課務排代)本計畫內相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