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8 日
發文字號:新北府人考字第 1121534379 號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配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112 年 8 月 1 日宣布「自 8 月 15 日起, COVID-19 篩檢陽性輕症/無症狀民眾,自主健康管理天數由 10 日調整為 5 日;同時全面取消各類對象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之支持性給假措施」,有關各機關(構)學校人員差勤管理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2 年 8 月 7 日總處培字第 1123028345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7 日
發文字號:總處培字第 1123028345 號
主旨:配合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本( 112 )年 8 月 1 日宣布「自 8 月 15 日起, COVID-19 篩檢陽性輕症/無症狀民眾,自主健康管理天數由 10 日調整為 5 日;同時全面取消各類對象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之支持性給假措施」,有關各機關(構)學校人員差勤管理一案,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疾管署本年 8 月 1 日宣布略以,近期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疫情趨緩,為使民眾回歸日常,減少感染 COVID-19 對生活之影響,經評估國內外疫情狀況、病毒變異情形,且依目前 COVID-19 疫苗接種狀態、感染率,推估國內民眾群體免疫超過八成,並諮詢專家意見,自本年 8 月 15 日起(以篩檢陽性日為準), COVID-19 篩檢陽性輕症/無症狀民眾,自主健康管理天數由 10 日調整為 5 日;同時軍職人員、公務人員、教師、學生等對象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無需給予支持性給假措施,請假作業細節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二、為配合前述疾管署宣布事項,自本年 8 月 15 日(以篩檢陽性日為準)起,各機關(構)學校人員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如有請假需求,依各類人員適用之請假規定辦理;亦即因 COVID-19 篩檢陽性輕症或無症狀有請假需求者,應依相關規定(如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請病假或其他適當假別。
三、本總處本年 3 月 14 日總處培字第 1123024982 號函,有關 COVID-19 篩檢陽性輕症而無法出勤人員,機關核給至多 6 日病假及該病假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計算及考績等次考量等規定,自本年 8 月 15 日起停止適用。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新北教人字第 1121610066 號
主旨:教育部函以,有關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自 112 年 8 月 15 日起,停止適用因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 COVID-19 )疫情加強防疫措施之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建議,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12 年 8 月 15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108128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 1 份。
教育部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部字第 1120108128 號
主告:有關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類教育機構,因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 COVID-19) 疫情加強防疫措施,其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建議,自 112 年 8 月 15 日起停止適用,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街福部) 112 年 8 月 1 日新聞稿及本部 112 年 8 月 9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20102727 號函所送修正後管理指引賡續辦理。
二、衛福部已於 112 年 8 月 1 日宣布,自 112 年 8 月 15 日起(以篩檢陽性日為準) COVID-19 篩檢陽性輕症/無症狀者,自主健康管理天數由 10 日調整為 5 日,同時全面取消各類對象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之支持性給假措施,回歸各類人員請假規定辦理。
三、配合前開衛福部宣布之最新防疫措施,有關本部 111 年 1 月 27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10011921 號函所述有關「因縣、市政府宣布停課、預防性停課、或各類為因應疫情而採取之措施者,......,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建請貴單位得宣布家長可申請防疫照顧假」,並建議申請防疫照顧假對象之原則等,自 112 年 8 月 15 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