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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訪客 - 處室公告 | 2023-04-13 | 點閱數: 137

主旨:衛生福利部重申群眾集資平台基於公益目的之集資提案,適用公益勸募條例,以維提案者及贊助人(即消費者)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112 年 4 月 6 日新北府社團字第 1120613786 號函及衛生福利部 112 年 3 月 23 日衛部救字第 1121361101 號函辦理。

二、依公益勸募條例第 2 條第 1 款規定「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同條例第 3 條規定略以「...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行政院 104 年 4 月 1 日召開研商群眾集資平台事宜會議決議,提案者以公益目的之集資,受公益勸募條例之規範。該部 104 年 8 月 10 日召開公益勸募業務研商會議決議,於公開網路、社群網站或群募平台進行公益性募款,適用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須經主管機關勸募許可後,始得為之。

三、行政院秘書長 111 年 11 月 4 日院臺消保長字第 1110192355 函附 111 年 10 月 27 日該院消費者保護會第 78 次會議紀錄略以,為充分保障消費者權益,仍宜訂定具拘束力之管理規範。針對集資者,亦應強化責任義務,有關自律規範內涉及集資者須配合事項,應納入雙方契約加以規範。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112 年 2 月 24 日院臺消保字第 1125004206 號函附數位發展部會商集資平台完成訂定之「集資平臺之贊助者保護措施自律規範」:「第五點、集資平臺提供服務時,應要求提案人於集資專案載明下列資訊揭露機制:...四、其他依法應標示於產品或服務之事項。」

四、申請單位於集資平台進行公益性募款(集資),適用公益勸募條例,勸募團體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第 7 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勸募許可後,始得透過群眾集資平台等各式媒介募集財物。

五、檢附「衛生福利部來函」及「集資平臺之贊助者保護措施自律規範」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