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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訪客 - 人事室 | 2019-11-19 | 點閱數: 916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新北教人字第 1082099493 號

主旨:有關本局所屬各級公立學校校長進修規定,補充如說明,並自 109 年 2 月 1 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 8 小時為限;第 14 條規定以,各級學校校長準用獎勵辦法規定。是以,校長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得準用獎勵辦法規定,以每人每週核給不超過 8 小時之公假為限。
二、惟查臺北縣政府 94 年 11 月 23 日北府人二字第 0940809361 號函示略以,校長帶薪帶職(部分辦公時間)在不影響校務行政推展之原則下,每週核給公假半日前往進修,如因進修課程需要,得再以事假或休假半日方式前往研究所進修碩、博士班。
三、茲考量校長之進修係準用前開獎勵辦法規定,為期與教師在職進修權益衡平一致,有關校長申請帶職帶薪(部分辦公時間或公餘時間)前往研究所進修之規定補充如下:

(一)申請進修系所(含碩士、博士班),需與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
(二)申請帶職帶薪(部分辦公時間或公餘時間)進修於獲錄取後就讀前,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本局同意;如經同意而嗣後調校者,得免再重新報局。
(三)帶職帶薪(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在不影響校務行政推展之原則下,每週最高核給公假 1 日(或 8 小時,含路程)前往進修。
(四)同一學位申請在職進修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