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新北教政字第 1082162976 號
主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所稱「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意涵,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8 年 11 月 15 日新北府政四字第 1082149882 號函轉法務部 108 年 11 月 14 日法廉字第 10800074540 號函辦理。
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款所稱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指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使符合資格之不特定對象得以提出申請之補助。」本項例外允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要件,除須有補助法令依據外,並須於辦理補助前將相關資訊充分公開,亦即機關團體於開始受理補助案申請前,個案應將補助之項目、申請期間、資格條件、審查方式、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等,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公開,以符合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公平公開方式」之要求。
三、衡酌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與一般人就機關團體補助資訊之取得容非對等,故立法者特於本法修正時增列「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要件。如機關團體僅於網站公告補助法令規定,未於開始受理補助前將相關資訊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充分公開,即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自行提出申請,尚難謂與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及本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2 項所稱「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要件相符。
四、檢附上開本府及法務部函影本各 1 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