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法規修正公布,自 112 年 7 月 1 日後初任之公務人員均依新規範辦理。
詳情參閱附件。
補充:有關教育人員部分,另有「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98 條及第 100 條修正」,因採行公教一致,自 112 年 7 月 1 日後初任之教育人員亦依新規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