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專任教師適用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3 月 2 日
發文字號:新北教人字第 1120343114 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及國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相關規範補充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12 年 2 月 22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24200439 號函及第 1124200439A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各 1 份。
二、另有關本市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於本市訂定相關規範發布前,比照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辦理。
**公務員及兼任行政教師請另參考以下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