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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處室公告 | 2023-03-06 | 點閱數: 180

本辦法於一百十年四月十六日修正時,除調增慰問金發給額度外,針對本辦法修正施行前發生且得申請慰問金而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始申請或核定之案件,於第四條第五項增訂可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俾該等案件可適用修正後之發給額度發給慰問金,以照護公務人員及遺族之權益。茲以上開增訂之第四條第五項規定係針對調增「發給額度」而為規範,不及於「要件放寬」,各項案件仍須符合修正前可發給慰問金之規定始有適用,爰將上述立法意旨及適用等說明具體納入條文,以杜爭議
 


新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3 月 1 日
發文字號:新北府人給字第 1120360135 號

主旨:「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 4 條,業經考試院、行政院 112 年 2 月 16 日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2 年 2 月 24 日部退五字第 1125538390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