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入住宿舍性別友善處理原則」1 份,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2 年 2 月 1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016983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協助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提供學生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及提供協助,及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 14 條、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 4 條之精神,特訂定本原則。
三、倘貴校設有學生宿舍,請貴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研擬跨性別學生入住宿舍之相關計畫及規定,經蒐集學生意見並提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通過後,由學校公告周知,加以落實教育及宣導,並依本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四、依本原則第 10 點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其主管之學校,準用本處理原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