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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訪客 - 人事室 | 2023-02-14 | 點閱數: 342

1.專任教師適用「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2.兼任行政教師依本府教育局 112 年 2 月 10 日新北教人字第 11202318831 號函比照適用「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新北教人字第 11202318831 號

主旨:有關本市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於依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公服法)第 26 條第 1 項授權另定之辦法訂定發布前之規範事宜,請查照依說明三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2 年 2 月 2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24200024H 號函辦理。
二、公務員服務法於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施行,依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 14 條及第 15 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另依教育部於 112 年 2 月 2 日以臺教人(二)字第 1124200024D 號令訂定發布「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該兼職處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三、考量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具公務員身分,爰於本市所訂相關規範發布前,本市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含代理教師)相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範,比照「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辦理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新北教人字第 1120231883 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修正「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訂定「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及上開規範相關 Q&A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2 年 2 月 2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24200024B 號函、第 1124200024H 號函及第 1124200024I 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旨揭教育部原函、書函、發布令暨相關附件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