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9 日
發文字號:新北府人考字第 1120216102 號
主旨:行政院函以,有關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含聘僱人員),除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項補休補充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 112 年 2 月 6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2302430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行政院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6 日
發文字號:院授人培字第 1123024309 號
主旨:有關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含聘僱人員),除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項補休補充規定一案,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為利差勤管理及增加運用補休之彈性,針對旨揭人員除加班補休以外之其他項補休(如參加兵役召集當日為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參與選務工作人員;各機關奉派出差人員,其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往返路程,經機關核予補休者等),其要件事實發生於 112 年 1 月 1 日以後者,補充規定如下,至事實發生於 111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
(一)其他項補休之期限,應於 2 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另於補休期限內未休畢者,不得續行補休。
(二)遷調人員如為年資銜接者,是類人員之其他項補休得於原期限內,攜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又其他項補休於期限內未休畢者,不得續行補休。
二、至各機關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仍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