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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3-02-09 | 點閱數: 116

新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2 月 6 日
發文字號:新北府人考字第 1120199510 號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轉勞動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規定解釋令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2 年 2 月 4 日總處培字第 1120011100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勞動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勞動條 4 字第 1120147501 號

受僱者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雇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於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內者,應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於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外之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應給予哺(集)
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開每日,包括出勤之工作日、休息日及休假日。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