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本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11 年 12 月 8 日新北府經商字第 1112365439 號函辦理。
二、該條例業於111 年 11 月 30 日公布,於 112 年 9 月 1 日施行。
重點如下:
經發局表示,自助選物營業場所位置應臨接寬度 6 公尺以上道路,並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 100 公尺以上。違反規定者,經發局將命其停止經營自助選物販賣業務,如仍繼續營業者,可開罰 3 萬元至 10 萬元,並得按次處罰。
業者若在住宅區開設且未有提送夜間管理維護計畫,不得於下午 10 時至翌日上午 8 時前營業,如有違反規定,可罰 6 千元至 3 萬元。另外,機台內不得改裝或加裝障礙物、隔板、彈跳裝置或其他影響取物可能之設施,違反規定者,可處 1 萬元至 10 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