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8 月 2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111367 號函辦理。
二、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
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先予敘明。
三、為提升社會大眾對於導盲幼犬的認識,並支持導盲幼犬進入公共空間,及加強宣導四不一問「不餵食、不撫摸、不呼叫、不拒絕、主動詢問」觀念,衛福部社家署製作宣導海報,
電子檔案已公布於該署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網址: https://dpws.sfaa.gov.tw )導盲犬專區,以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資訊網(網址: https://crpd.sfaa.gov.tw )宣導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