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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訪客 - 人事室 | 2022-08-26 | 點閱數: 227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新北教政字第 1111601102 號

主旨:重申本局暨所屬各級學校同仁遇有廉政倫理規範事件,應依個案審慎判斷有無涉及「職務利害關係」及「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等情形,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局 111 年度廉政暨安全維護會報決議事項辦理。
二、按本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第 4 點規定,原則不得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餽贈財物,例外得予接受者,仍需以「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為前提(如附件)。
三、同仁受贈財物之際,應審慎評估是否會引發外界不當聯想,並落實廉政倫理規範,恪守與業者或廠商等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往來之互動倫理,遇有廉政倫理事件,應確實辦理登錄,以維護自身權益及機關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