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務人員亦為性工法之適用對象,爰作本次修正,修正要點如下:
(一) 將「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修正其給假條件、日數及期間;明定..依規定申請...陪產檢及陪產假..,不得拒絕,亦不得影響其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第 3 條)
(二)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修正,將現行「陪產假」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明定公務人員因安胎事由請二日以上之假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第 11 條)
新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7 月 1 日
發文字號:新北府人考字第 1111219872 號
主旨: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1 條,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於 111 年 6 月 27 日以考臺組貳一字第 11100044191 號、院授人培字第 11100014762 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1 年 6 月 29 日部法二字第 111546715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