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正重點:茲基於各職域保險適用規定之衡平,為強化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權益,並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規定,爰修正本標準附表,參考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附表修正,生殖失能種類第 4-20 號部分失能之失能標準,刪除「年齡未滿四十五歲」之規定。
新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發文字號:新北府人給字第 1111215593 號
主旨:「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業經銓敘部 111 年 6 月 29 日部退一字第 11154674421 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附表、總說明及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1 年 6 月 29 日部退一字第 11154674423 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