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性工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將「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 5 日增為 7 日。
(二)明定教師因安胎事由請假 2 日以上,應檢具醫療機構診斷書。
二、校務行政系統-智慧差勤管理模組「陪產檢及陪產假」假別部分,刻正配合旨揭規定修正,倘智慧差勤管理模組完成建置將另行通知。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新北教人字第 1111121722 號
主旨:有關「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3 條、第 18 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15 日以臺教人(三)字第 1114200873A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原函影本(含法規條文)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6 月 15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14200873D 號函辦理。
二、另校務行政系統-智慧差勤管理模組「陪產檢及陪產假」假別部分,刻正配合旨揭規定修正,倘智慧差勤管理模組完成建置將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