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節前後期間,請加強宣導「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本府員工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 4 點或第 7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 11 點規定登錄備查,以維護民眾對本府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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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節錄)
四、本府員工不得要求、期約、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之權利或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一千元以下。
(四)本府員工間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七、本府員工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係偶發且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而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三)長官之獎勵、慰勞。
(四)本府員工間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本府員工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致外界觀感不佳者,仍應避免。本府員工參加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活動,應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另不得參與現場摸彩,亦不得受贈市價超過五百元之紀念品。
十一、請託關說之處置方式:
(一)本府員工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請託關說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請託關說者之姓名、身分、時間、地點、方式及內容。
(二)本府員工遇有請託關說, 無法判斷是否違法或有不當影響時, 得依前款規定辦理。
(三)請託關說無違反法令、營業規章、契約或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 依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辦理。
本府員工就違法之請託關說事件,應登錄卻未予登錄,或受理登錄人員、機關首長有故意隱匿、延宕或積壓不報,經查證屬實者,應嚴予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