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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2-05-18 | 點閱數: 280

新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新北府人考字第 1110906362 號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轉衛生福利部函以,有關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 111 年 4 月 26 日起縮短居家隔離天數 3 天加上自主防疫 4 天,考量兒童照顧安全,以不提供及使用托育服務為原則,以及相關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一案,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1 年 5 月 12 日總處培字第 1110015591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總處培字第 11100155911 號

主旨:衛生福利部函有關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 111 年 4 月 26 日起縮短居家隔離天數 3 天加上自主防疫 4 天,考量兒童照顧安全,以不提供及使用托育服務為原則,以及相關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一案,請查照轉知並配合辦理。
說明:依衛生福利部 111 年 4 月 29 日衛授家字第 1110960488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衛生福利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衛授家字第 1110960488 號

主旨:有關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 111 年 4 月 26 日起縮短居家隔離天數 3 天加上自主防疫 4 天,考量兒童照顧安全,以不提供及使用托育服務為原則,請配合辦理並協助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
一、針對自主防疫 4 天期間,考量托育服務為高度密集場所,且嬰幼兒未能接種疫苗,為降低感染風險,托育人員及嬰幼兒以不提供及使用托育服務為原則。
二、經主管機關通知匡列之托嬰中心工作人員及受托兒童,於居家隔離 3 天加上自主防疫 4 天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兒童之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三、至居家托育人員及其收托之兒童,如有前述情形,亦得比照辦理,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