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新北教人字第 1110688050 號
主旨:函轉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有關欲申請 111 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至該市之教師相關應知悉事項,請查照。
說明:依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1 年 4 月 12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110483435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課(二)字第 1110483435 號
主旨:有關欲申請 111 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至本市之教師相關應知悉事項,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澎湖縣政府 111 年 1 月 28 日府教學字第 1110901840 號函辦理。
二、介聘至本市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缺者,應依「臺南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合聘(巡迴)教師計畫」辦理,配合學校之課務安排,並支援從聘學校之課務。
三、本市新興國中、復興國中、南新國中、佳里國中、和順國中、仁德國中、麻豆國中、新化國中等 8 校為科技中心學校,介聘至前開學校之科技領域巡迴教師缺者,應配合辦理巡迴授課事宜,以協助區域內各國中科技領域課程專長授課。
四、另本市 111 學年度預估因減班致有超額情形學校為:善化國中、玉井國中、安定國中、麻豆國中、下營國中、六甲國中、南新國中、白河國中、忠孝國中、新興國中、文賢國中、永仁高中(國中部)、土城高中(國中部)、南寧高中(國中部)。
五、上開事項請協助轉知轄屬各校,提醒欲申請旨揭介聘至本市者,宜審慎選填志願。
六、檢附「臺南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合聘(巡迴)教師計畫」1 份(如附件)供參。
苗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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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6 日
發文字號:新北教人字第 1110626202 號
主旨:函轉苗栗縣政府有關欲申請 111 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至該縣之教師相關應知悉事項,請查照。
說明:依苗栗縣政府 111 年 4 月 1 日府教務字第 1110061763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苗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1 日
發文字號:府教務字第 1110061763 號
主旨:有關欲申請他縣市介聘至本縣之教師相關應知悉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澎湖縣政府 111 年 1 月 28 日府教學字第 1110901840 號函辦理。
二、本縣 111 學年度預估超額學校如下:文林國中、三義高中國中部、致民國中、通霄國中、大西國中、維真國中。
三、原住民族重點學校須符合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34 條規定,國小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
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國中及高中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教師員額百分之五,如非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調入上開學校佔是項原住民族教師缺額者,將超額介聘至其他非原住民重點學校服務;本縣原住民重點學校如下:南庄國中、泰安國中(小)、東河國小、象鼻國小、梅園國小、士林國小、南庄國小、蓬萊國小、永興國小、汶水國小、泰興國小、清安國小。
四、調入本縣實驗教育學校教師應依學校實驗教育規範辦理相關教學作業; 111 學年度實驗教育學校(含預估辦理)如
下:南河國小、泰興國小、象鼻國小、龍昇國小、興隆國小、僑育國小。
五、惠請轉知轄屬各校欲參加他縣市介聘至本縣之教師,宜審慎選填志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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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新北教人字第 1110581068 號
主旨:函轉苗栗縣政府有關欲申請 111 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至該縣之教師相關應知悉事項,請查照。
說明:依苗栗縣政府 111 年 3 月 25 日府教務字第 1110057206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苗栗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府教務字第 1110057206 號
主旨:有關本縣 111 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說明,惠請轉知貴轄學校及申請是項介聘作業教師參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澎湖縣政府 111 年 1 月 28 日府教學字第 1110901840 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作業轉任及介聘年限之規定乙節,本府說明如下:
(一)本縣教師轉任之規定:
1、本縣教師轉任係依據教育部 100 年 5 月 5 日臺人(一)字第 1000066409 號函規定:「查本部 99 年 8 月 10 日台人(一)字第 0990127500 號函略以,按同校教師轉任不同教育階段別或類科別教師,係以該校尚有可提供轉任之缺額為前提,倘教師職務出缺,而有依規定分發(公費生)、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保留名額之情形,該缺額自無法再由同校教師轉任;至學校於上開情形外仍有教師缺額時,則宜由學校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是否同意由同校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辦理。
2、本縣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轉任之規定:經介聘他縣市作業轉入本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本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 5 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得透過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可轉任校內其他類科別之教師。
(二)本縣教師介聘年限之規定:本縣現職教師介聘係依本縣國民中小學(含縣立高中國中部)暨附設幼兒園現職教師申請縣內介聘服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嘉義縣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新北教人字第 1110547131 號
主旨:函轉嘉義縣政府有關欲申請 111 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至該縣之教師相關應知悉事項,請查照。
說明:依嘉義縣政府 111 年 3 月 22 日府教幼字第 1110063728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嘉義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 1110063728 號
主旨:有關本縣 111 年教師轉任、介聘年限及相關個別介聘規定案,請協助於「111 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網」公告週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府 111 年 1 月 28 日府教學字第 1110901840 號函辦理。
二、本縣 111 學年度除大埔國民中小學、阿里山國民中小學及豐山實驗教育學校外,其餘各國中普通班預估因減班將有超額情形,請欲介聘至本縣教師,宜審慎選填志願;倘學校因減班而有超額之情事,將依「嘉義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他校服務作業原則」辦理。
三、本縣教育方式及課程安排與一般公立學校不同之學校如下:
(一)辦理實驗教育:豐山實驗教育學校、阿里山國民中小學、大埔國民中小學、太平國小、太興國小、仁和國小、達邦國小、美林國小及北回國小。
(二)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光榮國小。
(三)設有慈輝分校:民和國中。
(四)實施混齡教學:本縣學校普通班學生總人數 50 人(含)以下之學校,推動混齡教學,教師須配合參與教學模組研發及增能研習。
四、申請介聘至本縣學前及國教階段特殊教育(身障及資優類)教師,至 112 學年度前不得轉任本縣所屬學校其他教師職務, 113 學年度後視本縣特殊教育師資情況再行評估是否持續控管。
五、另經由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至本縣國中、國小之專任輔導教師,倘經成功調入,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本縣所屬學校其他教師職務。
臺北市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新北教人字第 1110467787 號
主旨:函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有關欲申請 111 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至該市之教師相關應知悉事項,請查照。
說明: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11 年 3 月 11 日北市教人字第 1113027379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發文字號:北市教人字第 11130273792 號
主旨:有關欲申請 111 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
市服務至本市之教師相關應知悉事項,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市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及輔導教師校內任滿聘任職務三年後,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准予轉任。
二、本市實驗學校計有芳和實驗中學、民族實驗國中、濱江實驗國中、和平實小、博嘉實小、溪山實小、湖田實小、泉源實小及指南實小(111 學年度新增),有意願選填實驗學校之教師應先行瞭解其實驗教育理念及特殊性。介聘至上開學校之教師,應配合該校相關教師研習、課程規劃、教學及作息等事宜。相關資訊並可透過本市實驗教育創新發展中心網站( https://teecid.tp.edu.tw/)及各校實驗教育計畫查看。
三、本市幸安國小、大同國小、文湖國小及景興國小為巡迴教師服務中心學校,介聘至前開學校巡迴教師職缺者,應配合擔任巡迴教師職務,依本市各國小課務需求跨校提供授課服務。
四、本市信義區永春國小及信義區永吉國小自 111 年 8 月 1 日起合併為本市信義區雙永國小。
五、本市芳和實驗中學設有本市東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承辦本市國中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業務,介聘缺額為該中心巡迴輔導班編制,須辦理資源中心行政業務(含寒暑假)或視中心需求進行各種職務支援。
六、本市立文山特殊教育學校設有本市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承辦本市幼兒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業務,介聘缺額包含該中心巡迴輔導班編制,須執行幼兒園巡迴輔導工作或辦理資源中心行政業務(含寒暑假)及視中心需求進行各種職務支援。
七、本市立臺北特殊教育學校設有本市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介聘缺額包含該中心在家教育教師編制,工作內容如下:
(一)協助學生設籍學校完成個管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擬定、檢討與修正。
(二)依據個別化教育計畫設計適性教學、生活訓練與輔導方案,整合運用相關人員及資源確實執行。
(三)訂定個管學生輔導時程,確實到家執行並管理前述方案之執行。
(四)記錄巡迴輔導實施情形,建立及管理個管學生之輔導服務方案。
(五)定期實施評量,並評估學生安置適切性。
(六)告知並協助家長申請教育代金、相關專業服務、教育輔助器材及社會福利補助等相關服務事項。
(七)提供學生家長教育、福利、醫療等資訊及諮詢等家庭支援服務。
(八)定期連繫學生設籍學校人員,反映學生現況並視需求提供建議或諮詢。
(九)依中心業務需求兼任行政工作。
八、請協助轉知轄屬各校欲申請 111 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至本市之教師,宜審慎選填志願。
澎湖縣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新北教人字第 1110500251 號
主旨:函轉澎湖縣政府有關欲申請 111 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至該縣之教師相關應知悉事項,請查照。
說明:依澎湖縣政府 111 年 3 月 16 日府教學字第 111090507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澎湖縣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 1110905079 號
主旨:有關欲申請 111 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至本縣之教師相關應知悉事項,請轉知貴屬學校,請查照。
說明:
一、有意經由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介聘至本縣所屬國中小之專任輔導教師,倘經介聘成功調入,將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本縣所屬學校其他教師職務。
二、依離島建設條例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為保障離島地區學生之受教權,離島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初聘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台灣本島地區學校。
三、本縣現有實驗學校為合橫國小,另有內垵國小正規劃辦理,倘有意願介聘前開學校服務者,請審慎評估並逕洽該校瞭解辦理實驗教育之內容。
新竹市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新北教人字第 1110441602 號
主旨:函轉新竹市政府有關欲申請 111 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至該市之教師相關應知悉事項,請查照。
說明:依新竹市政府 111 年 3 月 9 日府教學字第 111004136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新竹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9 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 1110041361 號
主旨:有意以臺閩介聘至本市華德福實驗學校之教師,倘成功調入應配合事項詳如說明,請轉知貴屬學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該校 111 年 3 月 4 日新竹華人字第 1110000863 號函辦理。
二、該校教育理念依華德福教育課程安排與規劃,與一般公立學校不同,爰為辦理人智學理念之華德福教育及教師職能,需具華德福相關背景,倘介聘成功,聘書中明定教師應參加華德福師資培訓並取得結業證書,若應聘時尚未取得資格應於起聘五年內完成,並能接受國內外資深華德福教師之督導,其期程視情況另定之。
三、又該校國中小教師需能跨領域科目教學,倘為導師職務需完整帶領所任教之各該階段為原則(如國小完整帶領一年級至六年級;國中為七年級至九年級)。另科任教師需視專業科目,參與華德福相關之帶狀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