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新北教人字第 1110359888 號
主旨:重申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申請留職停薪期間及核准程序,請各級學校應確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局 110 年 8 月 26 日新北教人字第 1101565149 號函(諒達)。
二、為避免少數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留職停薪之爭議,並考量教育現場特殊性,在兼顧學生受教權、教師實際需求及代理(課)教師課務與行政安排之原則下,各校(園)教師倘符合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辦法第 5 條第 3 項及第 11 條第 3 項之情形者,請於審核程序中,除確實檢視申請之事由是否與法規規範意旨相符,亦應慎重審酌再以同一事由申請留職停薪教師之「實際需求」、「寒、暑假復職理由」及「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是否確實,其認定有疑義時,得由學校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以兼顧學生受教權、教師權益及確切落實相關審核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