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發文字號:院授人給字第 1080040585 號
主旨:有關公教人員子女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者(以下簡稱未具學籍實驗教育學生)比照享有子女教育補助一案,請依說明二辦理,並溯自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 108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8 條規定略以,未具學籍實驗教育學生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者,享有同一教育階段學校學生依法令所定之各項受教權益、福利及優惠措施;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復查教育部依上開授權規定訂定發布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第 8 條規定:「實驗教育學生得持學生身分證明,依下列規定向各該法規所定權責機關提出申請,比照私立學校學生享有優惠措施:……三、比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定子女教育補助規定,享有相關子女教育補助之權益。……」
二、依前開規定,公教人員子女如為未具學籍實驗教育學生,其申領子女教育補助之配套措施如下:
(一)申請期限及支給數額:
1、比照前開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以下簡稱子女教育補助表)之申請期限及私立高中(職)之支給數額標準辦理。
2、非按上、下學期繳付學、雜費者,統一於每年 4 月 10 日前申請(按,即補助前一年 8 月 1 日至當年 7 月 31 日期間費用),支給數額以上、下學期合併計算,私立高中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2 萬 7,000 元;私立高職最高為 3
萬 7,800 元。又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上開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二)繳驗證件: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學生身分證明。
2、足資證明公教人員子女所學課程類型屬私立高中(職)之文件。
3、學、雜費收費單據;未明列學、雜費收費單據者,應提供足資證明繳付學費及雜費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且該證明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所許可之公教人員子女實驗教育計畫,比照「高級中等學校向
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之學、雜費規定審認。
(三)其餘事項,比照子女教育補助表及相關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