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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2-01-27 | 點閱數: 230

新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新北府人考字第 1110176421 號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9 條,業經勞動部 111 年 1 月 18 日勞動條 4 字第 1110140031 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1 年 1 月 24 日總處培字第 11100108421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十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職務。
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訖日。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三十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二次為限。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