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新北教人字第 1110133205 號
主旨:教育部函以,「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之公立學校教職員申請自願退休辦理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作業注意事項」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8 日以臺教人(四)字第 1100151132A 號令訂定發布,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11 年 1 月 18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00151132B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四)字第 1100151132B 號
主旨:「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之公立學校教職員申請自願退休辦理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作業注意事項」,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18 日以臺教人(四)字第 1100151132A 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 1 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教職員任職滿 15 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出具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以下簡稱合格醫院)開立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訂半失能以上之證明或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二、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之末期病人,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三、領有權責機關核發之全民健康保險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學校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四、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且經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54 條之一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同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第 1 項)本條例第 18 條第 2 項第 4 款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由申請自願退休教職員檢同相關證件及醫療資料,交由服務學校,比照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辦理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個別化專業評估作業要點之規定,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之專業醫院,就其失能狀態進行個別化專業評估後,由服務學校認定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終身無工作能力情形之一。(第 2 項)前項個別化專業評估所需費用,由申請評估之教職員全額負擔。」
二、復查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 4 條規定:「(第 1 項)本條例所定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失能狀態經審定符合本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二、被保險人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依本條例第 54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經個別化之專業評估,其工作能力減損達 70%以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第 2 項)前項第 2 款所定個別化之專業評估,依被保險人之全人損傷百分比、未來工作收入能力、職業及年齡,綜合評估其工作能力。」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辦理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個別化專業評估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勞保個別化專業評估要點)第 2 點規定:「被保險人申請勞工保險失能年金給付,除失能狀態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外,其整體失能程度符合第一至第七等級者,應送本局委託之專業醫院(以下簡稱受委託醫院)進行個別化專業評估(以下簡稱評估)。」
三、依前開規定,公立學校教職員依退撫條例第 18 條第 2 項第 4 款申請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時,應檢同相關證件及醫療資料,交由服務學校比照勞保個別化專業評估要點之規定,送請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委託之專業醫院(以下簡稱受勞保局委託醫院)就其失能狀態進行個別化專業評估,其所需費用應由提出申請之教職員全額負擔。
四、本部為研擬教職員申請前述個別化專業評估事宜,前就旨揭注意事項草案函請相關機關及受勞保局委託醫院表示意見。案經綜整所函復意見後,作成旨揭注意事項,以使教職員個別化專案評估機制有原則性之規範。據此,有關退撫條例第 18 條第 2 項第 4 款之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作業方式,請依旨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五、另目前計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彰化基督教醫院及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等 8 間受勞保局委託醫院,為辦理上開個別化專業評估之醫院,並由教職員服務學校為申請學校,負責教職員申請案件之送(補)件等事宜並為與受勞保局委託醫院間聯繫之單一窗口。
六、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edu.law.moe.gov.tw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