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新北府人給字第 1102506332 號
主旨:檢送「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111 年度編制內員工健康檢查補助規定」,並自 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附則第 1 點辦理。
二、有關烏來區公所編制內員工健康檢查補助部分,請於本府規定之最高額度範圍內,循預算程序比照或自行訂定補助規定辦理。
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111 年度編制內員工健康檢查補助規定
一、補助對象及費用:
(一)下列人員每年補助 1 次,每次新臺幣(以下同) 1 萬 6,000 元為限。
1.本府及所屬一級機關正、副首長以上(含參事、技監、顧問、參議) 之人員。
2.本府所屬二級機關首長
3.本市各區公所區長。
4.本市立各級學校校長。
(二)下列人員每二年補助 1 次,每次 1 萬 6,000 元為限。
1.本府所屬機關職務列等單列薦任第 9 職等或相當官職等以上之人員。
2.本市各區副區長。
(三)上開人員以外公教人員 :
1.年滿 40 歲以上者(70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以下同):每二年補助 1 次,每次 4,500 元為限。
2.未滿 40 歲且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 慮工作者(以下簡稱未滿 40 歲從事危安工作者):每三年補助 1 次,每 次 3,500 元為限。
(四)本府各機關學校編制內工友(含技工、駕駛)暨於現職機關(學校)連續 服務滿 1 年【110 年 1 月 31 日(含)前到職至同年 12 月 31 日均於同一 現職機關(學校)且未中斷者】之聘僱人員(不含依中央法規或補助款及 其他經費進用之人員),於次年起得為下列申請:
1.年滿 40 歲以上者:每二年補助 1 次,每次 4,500 元為限。【按,聘僱 人員年資之合計係以同一現職機關(學校)核算且均未中斷者,以下 同】
2.未滿 40 歲從事危安工作者:每三年補助 1 次,每次 3,500 元為限。
二、健康檢查申辦方式:
(一)受檢醫院:各受檢人應至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或教學醫院、 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 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進行健康檢查,並 依健康檢查醫療機構排定之檢查時間,覈實給予公假 1 天。
(二)檢查費用:由各機關學校自行編列預算,並由受檢人於補助額度內檢 據覈實予以補助,如有超出,由受檢人自行負擔(按,未於前開醫療機 構實施健康檢查者,檢查費用不得予以補助)。
(三)檢查項目:依補助額度及個人健康狀況自行排定檢查。
(四)經費核銷:各機關學校得視經費狀況,由受檢人自行墊付或機關學校 先行借墊,再由受檢人檢據向服務機關學校辦理經費核銷,核銷事宜 應依會計年度關帳期限內辦理完竣,逾期視為放棄。
三、非屬補助對象之人員申辦健康檢查:本府各機關學校編制內未符合補助 之公教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聘僱人員及各類臨時人員,擬以自 費參加健康檢查,得每二年 1 次公假登記 1 天前往受檢。其中擔任駕駛 且年滿 60 歲以上者,為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得於不重複核給 公假之原則,同一年度就自費之體格檢查(每年 1 次公假半天登記)或健 康檢查(每二年公假登記 1 天)擇一辦理。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規定所稱「從事危安工作」,係指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9 年 11 月 2 日公保字第 1091060322 號函及勞動部 107 年 1 月 5 日勞職 授字第 1060205113 號公告說明如下:
1.重複性:由經過適當訓練之醫護人員調查評估,是否因姿勢不良、過 度施力及作業頻率過高等原因,促發肌肉骨骼疾病。
2.輪班:依公務人員周休二日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指交通運 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構)之人員,因執行 職務須於不同時間輪替工作,且工作時間不定時日夜輪替,至影響睡眠。
3.夜間工作:指工作時間於午後 10 時至翌日 6 時內,可能影響睡眠之工 作(110 年度夜間工作時數累積達 700 小時以上,或每月在夜間工作達 3 小時的日數佔當月工作日的 1/2 ,且全年度有 6 個月以上者)。
4.長時間工作:指近 6 個月期間(以健康檢查日前 1 月份起算),每月平 均加班時數超過 45 小時者。
(二)本規定所稱「聘僱人員」,係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 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
(三)依中央法規或補助款進用之聘僱人員,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
(四)其他經費(如各機關補助經費、特種基金、工程管理費、代收代辦、 收支對列等)進用之聘僱人員,得由各用人機關依本規定所訂上限數 額及預算編列情形參酌辦理。
(五)核定於本年度內退休人員,仍得列為受檢對象,惟仍應符合補助規 定,並於退休前完成受檢及核銷。
(六)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如有勞動部公告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對象, 除應依該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等相關規定施行健康檢查外,其 於同一年度同時符合本府健康檢查補助規定者,為撙節經費,應以不 重複補助之原則下,擇一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