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新北教人字第 1102042799 號
主旨:教育部函以,修正「教師借調處理原則」第 1 點、第 2 點,名稱並修正為「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借調處理原則」,業經該部於 110 年 10 月 25 日以臺教人(二)字第 1100131766A 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依教育部 110 年 10 月 25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00131766B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二)字第 1100131766B 號
主旨:修正「教師借調處理原則」第 1 點、第 2 點,名稱並修正為「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借調處理原則」,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以臺教人(二)字第 1100131766A 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 1 份,請查照。
一、教育部為規範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之借調,特訂定本原則。
二、教師借調應與其專長、所授課程相關或因業務特殊需要,並經學校同意後,始得辦理。
教師借調期間,每次以四年為限;其借調所擔任者係有任期職務,且任期超過四年者,借調期間依該職務之任期辦理。借調期滿得再行借調。
前項借調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八年。
教師於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