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為調查「中華民國 111 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非聯誼性活動競賽者之智障運動員選手證明審查資料,
請有分級需求者於 110 年 9 月 6 日前將相關資料寄達或親送至本處。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 111 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籌備處 110 年 8 月 26 日 111 中全障運字第 1100014998 號函及教育部全國身心 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中華民國 111 年全國身心障礙國 民運動會競賽規程第 5 條規定、中華民國身心障礙體育運動 總會智障運動員參賽資格認定申請及審查要點辦理。
二、本次審查申請於 110 年 9 月 6 日(星期一)截止智障運動員選手 證明審查相關資料收件(以郵戳為憑),需提送資料者為智 障運動員參加非聯誼性活動競賽且新辦及換發證明者(期限 在 111 年 4 月 12 日前);請務必於寄出前確認資料完整性,本 處不另接受截止收件後之補件。
三、收件聯絡資訊:
(一)寄送地址: 220071 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 278 號。
(二)收件單位:新北市政府體育處全民運動科蔡如雅收(智障 運動員審查資料)
(三)郵寄請以掛號寄送,寄出 3 日後請致電蔡小姐確認(電 話: 02-29620462 分機)。
四、申請人請自行至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以下稱殘總) 官方網站(網址: https://www.ctsod.org.tw/public /news.aspx?type=133)下載所需使用及參考之表單。
五、本案審查結果由 111 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籌備處通 知,倘對審查結果有異議,請於審查結果公告日起 15 日內 提出申訴,並於申訴期限內將相關證明文件寄達,將委請 殘總心智委員會辦理再審議。
六、檢附殘總智障運動員審查資料檢核表及中華民國身心障礙 體育運動總會智障運動員參賽資格認定申請及審查要點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