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旨:有關本市「110 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其他特殊 才能(資訊類)資賦優異學生鑑定事宜。
(二)說明:
1、適用對象:具其他特殊才能(資訊類)資賦優異潛能 之國小三年級至高中職三年級學生。
2、書面審查標準:(需兼具以下 2 項佐證資料)
(1)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技藝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2)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專長 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3、申請費用:免申請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