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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21-01-19 | 點閱數: 522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新北教人字第 1100068049 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釋示高中以下教師職前曾任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非編制內專任教師之年資,得否辦理提敘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10 年 1 月 11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13785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正本:新北市政府各級學校


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字第 1090137852 號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高中以下教師職前曾任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非編制內專任教師之年資,得否辦理提敘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9 年 11 月 3 日新北教人字第 1092075282 號函。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規定略以,公立學校教師於職前曾任銓敘或登記有案之公務人員或其他適用特種任用法規審定資格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政務人員、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護理教師、運動教練、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公立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等級相當之年資、其他經教育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職務,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按年採計提敘薪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
三、次查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下稱提敘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曾任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公立托兒所教保人員、國軍編制內聘用人員、各類專案計畫項下研究人員、中小學教師曾任代理教師之年資、大專教師曾任具有規模之國內外私人機構之任職年資、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進用之教學人員及研究人員、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非編制內專任教師、公立醫院作業基金進用醫師年資,繳有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文件者。」其立法理由略以, 105 年 5 月 6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50030169 號函規定,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職前曾任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非編制內專任教師之年資,如係公開甄選進用、聘任資格比照校務基金進用人員實施原則有關教學人員之規定、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四、綜上,有關貴局函詢高中以下教師職前曾任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非編制內專任教師之年資,得否辦理提敘疑義案,查現行提敘辦法僅規範「大專」教師職前曾任私立專科以上學校非編制內專任教師之年資,得按年採計提敘薪級,尚未及於「高中以下」教師,爰所詢疑義,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正本:新北市政府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