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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20-07-07 | 點閱數: 623

新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3 日
發文字號:新北府人給字第 1091181109 號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公教人員得否就同一子女分別申領「子女教育補助」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院原住民學生實施要點」之助學金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 6 月 23 日總處給字第 109003572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總處給字第 1090035729 號

 

主旨:有關公教人員得否就同一子女分別申領「子女教育補助」 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獎助大專校院原住民學生實施要點」 (以下簡稱獎助原住民學生要點)之助學金一案,請查照轉 知。

說明:

一、依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109 年 5 月 18 日原民教 字第 1090028460 號書函辦理。

二、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 助表」說明五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具有全免或減免學 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或已領取其他政府 提供之獎(補)助等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 學金。

三、旨揭疑義經轉准前開原民會 109 年 5 月 18 日書函以,依獎助 原住民學生要點發給之助學金【含一般助學金及(中)低收 入戶助學金】要求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須達一定門檻,且各大專校院係就有限名額擇優核發,係屬「獎學金」性 質。是以,公教人員子女已申領旨揭實施要點助學金者, 得依前開子女教育補助表規定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至原行 政院人事行政局 99 年 11 月 15 日局給字第 09900271811 至 09900271814 號函、 100 年 2 月 11 日局給字第 1000023236 號函 及本總處 106 年 12 月 8 日總處給字第 1060063102 號書函同時 停止適用;其他函釋與本函意旨不符部分,亦同時停止適 用。

四、依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釋意旨,本函發文日前已依前開相 關函文准駁之處分,相對人未於法定救濟期間提起救濟而 確定,或已經行政救濟程序而確定者,不受本函影響;未 確定之案件(例如:尚未申請、已申請但機關尚未准駁、尚 在行政救濟期間內、已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之案件)依本 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