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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20-06-23 | 點閱數: 622

新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新北府人考字第 1091149191 號

主旨:銓敘部函以,為落實考績覈實考評之旨,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時,如遇受考人於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或僅有部分工作事實者,請依該部 109 年 6 月 18 日部法二字第 10949464921 號令規定辦理,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9 年 6 月 18 日部法二字第 1094946492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銓敘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發文字號:部法二字第 10949464922 號

主旨:檢送本部民國 109 年 6 月 18 日部法二字第 10949464921 號令影本 1 份,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為落實考績覈實考評之旨,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時,如遇受考人於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或僅有部分工作事實者,請依旨揭本部本( 109 )年 6 月 18 日令規定辦理:
(一)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人員,除後述(二)所定情形依其方式辦理外,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
1、公務人員如因公傷病請公假、因病或安胎請延長病假、因案受免職、停職處分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處分並復職,或因其他事由而致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雖其上開期間均屬在職狀態,惟並無實際工作績效可資考評,是除因公傷病請公假係因冒險犯難所致者仍予辦理外,類推適用公務人員因個人因素留職停薪(按:非屬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4 款至第 6 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不在職情形,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
2、為維護本部檔存人事資料之正確性,各機關如遇所屬公務人員屬前開考核期間均在職惟全無工作事實而不辦理考績情形,請考績核定機關於報送年終考績案時,於機關考績人數統計表備註欄加註是類人員之人數、姓名、職稱、職務編號及其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之事由。
(二)冒險犯難因公傷病請公假致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人員,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
1、考量因公傷病請公假之傷病型態各異,各機關辦理考績案時,受考人因公傷病原因如符合公務人員相關法令所定冒險犯難情事者,雖其請公假致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
2、前開人員考績案送本部銓敘審定時,應檢附因公傷病成因及事實佐證資料,以避免寬濫。
(三)考核期間僅有部分工作事實人員,由機關覈實辦理其年終(另予)考績:
1、公務人員如因公傷病請公假、因病請延長病假、因案受免職、停職處分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處分並復職,或因其他事由而致考核期間僅有部分工作事實,由機關綜合其考核期間內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表現,並與機關內同官等人員之工作績效相互比較後,覈實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

2、受考人如於考核期間經機關依法令規定核給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6 項第 1 款規定,該等假別不得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併予敘明。
(四)各機關刻正辦理中之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及因病請延長病假超過 6 個月人員考績案件,請依前開規定辦理。
二、本部部分解釋業經旨揭本部本年 6 月 18 日令停止適用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