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新北教人字第 1091065102 號
說明:依據教育部 109 年 6 月 8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058167A 號函辦
理,並檢附原函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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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8 日
發文字號:臺教授國字第 1090058167A 號
主旨:有關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年中亡故或罹患傷 病,致無法親持國民旅遊卡(下稱國旅卡)於特約商店刷卡 消費,其強制休假補助費應如何請領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9 年 5 月 4 日總 處培字第 1090032298 號函略以,有關公務人員如因年中亡 故或罹患傷病,導致其無法親持國旅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 費以請領休假補助費,為維護當事人權益,公務人員因年 中亡故,未及於年度內親持國旅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其尚未請領完畢之強制休假補助費應全數發給,不受行政 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下稱 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之限制。至公務人員因罹患傷 病,致無法親持國旅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機關得依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 3 點規定,擬訂符合實際需求之措 施,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以解決其無法請領強制休 假補助費之問題。
二、次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11 條規定略以,教師符合教師請假規 則第 8 條休假規定者,每學年至少應休畢規定之日數,未達 應休畢規定之日數資格者,應全部休畢,休假並得酌予發 給休假補助,應休畢規定之日數、休假補助或未休假獎勵 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基此,有關公立 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應休畢規定之日數及休假補助之 基準於 95 年 8 月 30 日訂定「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 假補助基準」(以下簡稱兼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 據以執行,其中規定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申請國 內休假者核發休假補助費係依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 第 1 款辦理。又現行強制休假補助費係以國民旅遊卡方式辦 理並採學年制。
三、考量上開人事總處對公務人員已有類此規範,公立中小學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如因學年中亡故或罹患傷病,導致其無 法親持國旅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以請領休假補助費時, 為維護當事人權益,參考公務人員方式,分別處理如下: (一)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因學年中亡故,未及於學 年度內親持國旅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其尚未請領完 畢之強制休假補助費應全數發給,不受兼行政職務教師 休假補助基準之限制。 (二)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因罹患傷病,致無法親持 國旅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學校得參考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 3 點規定,擬訂符合實際需求之措施,報請主 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以解決其無法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 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