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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訪客 - 人事室 | 2022-03-11 | 點閱數: 221

新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8 日
發文字號:新北府人給字第 1110411898 號

主旨:銓敘部函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5 條及第 51 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 111 年 1 月 19 日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 2 月 10 日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1 年 3 月 4 日部退一字第 111543006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旨揭修正條文刪除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5 條第 4 項「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之限制。如配偶雙方符合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件者,得同時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另相關訊息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7584 號(參見總統府網站: http://www.president.gov.tw 公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