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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訪客 - 人事室 | 2022-02-22 | 點閱數: 336

新北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新北府人考字第 1110295255 號

主旨:內政部移民署函以,有關大陸委員會函釋「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惟不上岸,是否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內政部移民署 111 年 2 月 16 日移署入字第 111002274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


內政部移民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移署入字第 1110022749 號

主旨:有關大陸委員會函釋「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惟不上岸,是否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乙案,請察(查)照及轉知所屬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大陸委員會 111 年 2 月 9 日陸法字第 1119900501 號函辦理(原函隨文檢附)。
二、上開函釋略以:
(一)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無論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或不入境轉機,皆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 9 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赴陸前均須依該條例第 9 條相關規定申請許可或報准(大陸委員會 106 年 1 月 26 日陸法字第 1050401010 號函參照)。另「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6 條第 1 項業已明定,該等人員轉乘經由大陸地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須經申請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二)旨揭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為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所稱「中共控制之地區」,無論上岸與否,皆屬兩岸條例第 9 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仍應受兩岸條例第 9 條等相關規定之規範,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


大陸委員會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9 日
發文字號:陸法字第 1119900501 號

主告:有關貴署函詢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惟不上岸,是否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11 年 1 月 18 日移署入字第 1110014303 號函。
二、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氏關餘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 9 條第 4 項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人員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審查會審查許可,始得進入中國大陸。
三、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無論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或不入境轉機,皆屬兩岸條倒第 9 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赴陸前均須依該條例第 9 條相關規定申請許可或報准(本會 106 年 1 月 26 日陸法字第 1050401010 號函參照)。另「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 6 條第 1 項業已明定,該等人員轉乘經由大陸地區機場、港口之航空器、船為自或其他運輸工其至其他國家或地區,須經申請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併予敘明。
四、旨揭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為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所稱「中共控制之地區」,無論上岸與否,皆屬兩岸條例第 9 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仍應受兩岸條例第 9 條等相關規定之規範,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