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7 月 27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081831B 號函 及本局 110 年 6 月 16 日新北教國字第 1101136543 號函續辦。
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父母或監護人需在家 照顧孩童,致工作及家庭生計受影響,為減輕家庭經濟負 擔,教育部前以 110 年 6 月 15 日公告旨揭作業須知,並以 「網路領取」及「金融機構自動化服務設備(以下簡稱 ATM 機臺)領取」管道辦理孩童家庭防疫補貼申領作業。
三、又為協助部分未領有健保卡孩童之家庭,並考量補貼孩童 實際照顧者,爰修正旨揭作業須知,增訂「郵局櫃檯領 取」管道:
(一)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儲匯業務之郵局櫃檯領取。
(二)領取時間:自 110 年 7 月 15 日起至 110 年 9 月 30 日止。
(三)領取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其中一人。
(四)領取方式: 1、孩童已領有健保卡者,由孩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 照顧者其中一人,攜帶身分證正本或居留證正本,以 及孩童之健保卡正本,至郵局儲匯業務櫃檯簽名並領 取補貼之現金。
2、孩童未領有健保卡者: (1)有孩童之戶口名簿正本或身分證正本者:由孩童之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其中一人,攜帶身分證 正本或居留證正本,以及孩童之戶口名簿正本或身 分證正本,至郵局儲匯業務櫃檯簽名並領取補貼之 現金。
(2)無孩童之戶口名簿正本及身分證正本者:
甲、由孩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其中一人, 寄送下列證明資料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以下稱教育部國教署)審核:
(甲)證明申領人為孩童實際照顧者之切結書。
(乙)孩童之戶籍謄本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丙)申領人之身分證影本或居留證影本。
乙、孩童之補貼尚未領取且經教育部國教署審核通過 者,由教育部國教署函文通知申領人攜帶下列證 明文件至郵局儲匯業務櫃檯辦理申領作業:
(甲)教育部國教署審核通過之通知公文正本。
(乙)孩童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丙)申領人身分證正本或居留證正本。
四、同一名孩童之補貼,其經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其中 一人領取後,其他人均不得再透過網路、 ATM 機臺或臨櫃任 何一種管道再領取。